网友提问:
天首发展(000611)
2017 年 10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 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邱士杰、 副总经理李波、董事会秘书姜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天首发展的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和第三款“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的规定,天首发展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邱士杰,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波,董事会秘书姜琴,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征集条件2013年10月8日至2015年7月1日期间买入内蒙发展且在2015年7月1日仍持有内蒙发展的受损投资者初步准备的材料包括 :1、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对账时间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要有姓名、股东帐户、资金帐户、买卖日期、单价、数量、股票名称、股票余额等。每页均盖章,如有多页,还需盖骑缝章);2、身份证复印件;3、股东卡复印件;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5、材料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1000弄陆家嘴金融创业街区2号楼806室 收件人: 财源在线 021-68683
网友回复
剪刀手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