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有什么区别?我们知道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一定条件以后就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转让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上市公司也是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发行股票,其股票也是在证券交易场所内转让,那么两种股票之间的区别在哪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股行为与上市公司的发行股票行为的区别在哪?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和上市交易的区别在哪?请给予解惑,谢谢!!
专家回答:前者属于私募资金 存在一系列风险 当然利润要比上市公司的高 而后者是通过中国证监会一系列考核后才可以上市的公司 信用相对前者较高
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能够上市。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也可以对外发售股票,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未必是该公司的职工或职工家属,但他们在购买了该公司股票后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这个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回楼主“问题补充”:公司法第35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设定了一套规则,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应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公司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另一方面,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由上所述,如果你想购买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设法从该公司股票持有人手中购买。本着买卖双方自愿原则,在满足了上述各项条件后,就可以持有该公司的股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