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ST保千(600074)
1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显示,原告李绿华于2014年6月9日与庄敏签订《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约定出资9000万收购被告持有的保千里电子6%股权并委托被告代持,借壳上市后置换为中达股份的股份,并要求代持期间被告不得未经原告同意即将股权质押或转让,或实施其他损害原告权利的行为。 然而,李绿华发现,庄敏在未获得自己同意(甚至从未告知过)的情况下,已将其持有的大部分股票质押。为此,李绿华请求判令自己持有保千里的8971.42万股。 目前,因诉前财产保全,庄敏持有的公司限售股 8548660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7%)已被司法冻结。保千里称,《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具体情况,公司正在进一步核查当中,若属实,则庄敏涉嫌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其股权关系。原告李绿华诉被告庄敏、余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18-06-29 18:00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2017)粤01民初443号庄敏、余翠凤:本院受理原告李绿华诉被告庄敏、余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庄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绿华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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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的牙刷:
庄敏就一个无赖
夏天真的很好:
判决书中说:因你们下落不明,一直在玩失踪啊!这个公告是判决书,15日内不上诉就真么判了。
乄灬圡:
2了吧,庄已经跟假药停一样,美帝上岸了。回来坐牢??庄敏又不傻。。。。。。
魔力小红红:
发表于 2018-07-0322:38:59时间: 2018-02-12 16:2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民初443号
庄敏、余翠凤:
本院受理原告李绿华诉被告庄敏、余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民初443号民事起诉状及传票。李绿华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每月2.5%的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直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1月30日利息为607500...
特能输啊:
傻比,合同无效
保你飞起:
呵呵,SB为了能买一点低价的保千里,还专门改日期!!就你这样的心态,总有一天会买到高位连续跌停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