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炒股学习网 >> 理财问答 >> 股票问答 >> (合金投资)目录 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杨新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

(合金投资)目录 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杨新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

2018年7月4日  20:45:17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994人次

网友提问:

合金投资(000633)

目录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杨新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03浏览:1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终73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私募基金园区******号。诉讼代表人:张金海,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千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华,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红,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维俣,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03号D15号。法定代表人:杨新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维俣,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杨新红、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共青城招银叁号

网友回复

我才是花生:

怎么就撤诉啦

评论专区
   本站有缓存,一般1小时内能看到您的评论
官网微信公众号
168炒股学习网微信
郑重声明:168炒股学习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股票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本股票学习网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含有广告标志的信息皆是广告,本站不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日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168炒股学习网,专注为中小股民提供炒股入门知识,股票入门基础知识,股票学习教程,技术指标,炒股技巧等股票知识服务,专注做专业的股票学习网站!
版权所有:168炒股学习网, www.168chaogu.com   粤ICP备14098693号   广告合作QQ:765565686,邮箱:76556568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