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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金投资(000633)
目录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杨新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03浏览:1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终73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私募基金园区******号。诉讼代表人:张金海,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千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华,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红,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维俣,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03号D15号。法定代表人:杨新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维俣,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杨新红、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共青城招银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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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是花生:
怎么就撤诉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