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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函(2)_银星能源(000862)
公告日期:2018-07-05关于对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 2018〕 第 65 号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18 年 6 月 30 日,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能源”)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复函》, 称其于2017 年托管你公司 69 名员工,并于 2017 年 1 月至 11 月代你公司支付相关人员劳务费用 853 万元; 你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支付给银星能源 1,103 万元,其中支付 2017 年 1 月至 11 月劳务费用 853 万元,预付 12 月工资 250 万元。你公司作为银星能源的控股股东, 银星能源于 2017 年 1 月至 11月为你公司垫付工资等劳务费用 853 万元,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做到与上市公司的“五分开”,即与上市公司在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人员方面全面分开,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 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2018 年 7 月 5 日提示:本网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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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ySJY:
有错就改,改正就好了。
sjySJY:
容许人犯错误也容许人改正错误呀
四禅八定:
天大的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