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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300310)
2016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方炎林、被告三李培勇等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下称“《购买资产协议》”),原告通过向方炎林、李培勇发行宜通世纪股票以购买其二人持有的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倍泰健康”)的股权。《购买资产协议》第7.1条下方炎林、李培勇就其所持股票承诺了相应的锁定期(即限售期),且第7.3条明确要求方炎林、李培勇等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在其所持尚未解锁的宜通世纪股份上设置质押等任何权利负担。方炎林未经宜通世纪同意于2017年10月27日、2017年11月2日、2018年2月2日、2018年2月5日向江海证券前后质押了其所持9,770,000股、6,890,000股、3,150,000股、1,470,000股的宜通世纪限售股票。李培勇未经宜通世纪同意于2017年10月27日、2018年2月5日向江海证券前后质押了其所持有的2,100,000股、970,000股的宜通世纪限售股票。2018年5月1日,方炎林与第三被告李询(方炎林配偶)向宜通世纪出具《确认与承诺函》,两人确认其在股票限售期内,未经过宜通世纪同意,在其所持共计21,280,000股宜通世纪股票上向江海证券擅自设置质押,已经严重违反了《购买资产协议》,同时明确表明愿意承担由此给宜通世纪所造成的全部损失。2018年5月2日,李培勇向宜通世纪出具《确认与承诺函》,确认其在股票限售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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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承睿:
2018年7月2号的诉讼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