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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天鸿(300654)
公告日期:2018-07-10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苏州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第0756号致: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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