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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纠纷之理赔纠纷类型

2018年4月18日  18:45:20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442人次

【摘要】车主在投保了交强险及相应的商业险后,出险后该如何向保险公司就其财产损失理赔及理赔依据、适用的标准等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该如何认定理赔标准等等都是近年来机动车保险理赔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下面,小编就介绍下车辆保险纠纷之理赔纠纷。


一是车险赔偿数额争议纠纷。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总是希望据实全部赔偿,而产险公司则坚持按公司内部的理赔原则进行理赔,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由此产生纠纷。


二是车辆定损纠纷。第一经保险公司定损且双方确认后因修理费增加而引发争议。第二保险公司定损后被保险人认为定损金额偏低,拒绝对定损单进行确认,后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了公估或评估,最终按照公估评估结果进行维修,或直接进行维修,产生了超出定损金额的维修费。第三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未与保险公司协商,在保险公司定损之前径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或通过交警部门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了维修,实际支付了鉴定费,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三是车险理赔时效纠纷。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角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汽车出险后,因自身信息原因,对车辆保险理赔存在某种程度的误解,导致无法向产险公司出示充足有效的理赔证据或是产险公司不一次性告知、慢理赔,造成理赔速度慢等引发车险理赔时效纠纷。

四是营运车辆损失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主张营运损失的,应当承担营运损失的证明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营运损失的赔偿,如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损失的具体范围,证据如何认定,按什么标准赔偿是当前困扰产险公司、被保险人、法院的重要难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五是因保险公司拒赔引发的纠纷。实践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未约定免赔情形下擅自拒绝赔偿或对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免赔事项未能向被保险人详细解释或予以明示,导致双方引发的纠纷。


提示:车辆保险理赔纠纷类型有五种,即车险赔偿数额争议纠纷、车辆定损纠纷、车险理赔时效纠纷、营运车辆损失纠纷、保险公司拒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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