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几期,我们分别讲解了信用卡犯罪中的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 ,除了这两种犯罪方式外,有关信用卡的犯罪还有哪些呢?今天我们来看一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回放]
近日,洱源县公安局茈碧湖派出所日前抓获一名广西籍犯罪嫌疑人叶某,他使用网上追逃人员苏某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叶某因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被行政拘留。派出所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叶某还持有多张他人身份证和银行卡,遂将案件上报该局经侦大队。
经调查,叶某受雇于广西宾阳县的“宾阳妹”(身份待查),由“宾阳妹”负责提供他人身份证,叶某负责到外省金融机构办理银行卡,每成功办理一张银行卡,“宾阳妹”就支付叶某某100元的酬劳。今年5月,叶某到香格里拉市工商银行,冒用张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又到剑川县多家银行,冒用苏某的身份证办理了4张银行卡。由于苏某为上网在逃人员,叶某在办理银行卡时被抓获,警方现场从其身上搜出已办好的银行卡5张、他人居民身份证18张。现犯罪嫌疑人叶某已被洱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站解析:
本案中,叶某非法持有多张他人居民身份证,并办理5张银行卡,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叶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那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呢?
根据刑法第177 条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叶某触犯了第三种情形,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本站提醒:
除非法途径购买身份证外,捡到他人身份证后,如果用于办理信用卡,也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卡友们可要注意喽~~~天下掉下来馅饼可不一定很好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