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上述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客户资信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