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4日证监会公告〔2014〕48号)
为了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01号)等有关规定,基于对等原则、监管信赖原则和不显著增加上市公司额外负担原则,现就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根据两地证监会监管安排,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香港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在取得香港联交所核准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核准文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基于香港方面的核准意见和结论进行监督。
三、香港上市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的文本效力作出以下原则性说明,并出具以下承诺:
1.本次备案文件为经香港联交所审议的最终文本,与提交香港联交所内容完全一致。
2.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向内地原股东配售股份事项,将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
3.自备案材料提交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如发生重大事项,本公司承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