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诉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生物”)公司(603718.SH)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法院最终支持了投服中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只要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就有选择包括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内的管理者的权利,在权利的行使上并未附加任何限制条件,被告海利生物在有关《公司章程》中设定“连续90天以上”的条件,违反了《公司法》规定,限制了部分股东就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相关条款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据悉,该案是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过程中对海利生物公司章程条款自治侵权行为提出质询,要求其更改遭拒后以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也是首例股东诉讼。统计显示,至目前,投服中心已提起支持诉讼案件10起。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海利生物案胜诉标志着首例反收购条款司法确认案件的形成,为解决反收购条款的合规性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借鉴,实现了突破,弥补了司法层面的空白。
一段时间以来,尤其在“宝万事件”后,上市公司效仿修改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如提高持股比例或设置持股期限限制股东权利,增设股东的披露义务,增加公司收购特别决议、设置超级多数条款,限制董事结构调整,赋予大股东特别权利,设置金色降落伞计划等,这些现象是否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始终没有获得明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