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下午,股票投资者诉ST大控(600747)虚假陈述索赔案在大连中院首次开庭。“由于案件众多,本案法院对ST大控索赔案安排的庭审时间持续一周。”作为原告律师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除了本案开庭的案件外,我们还收到了大连中院的多份开庭传票,大连中院在5月底、六月中旬对ST大控案均将有安排开庭。”
据臧小丽介绍,ST大控分别在2017年10月9日、2017年11月13日、2018年4月16日分三次公告投资者索赔的案件数量及金额情况。根据上述三次公告,现在参与起诉索赔ST大控的投资者已达257人,索赔金额共计1.21亿元。而ST大控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年末,ST大控的股东人数是78123户,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人数仅占股东总人数的千分之三,因此预计后续还会有更多的投资者加入诉讼。
“目前我们接受代理索赔诉讼的投资者均是在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买入ST大控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臧小丽表示。
此次ST大控遭众多投资者起诉,源于2017年7月25日,ST大控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连监管局查实ST大控存在的违法事实是:隐瞒ST大控对大显集团提供1.4亿担保并开具3亿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的事实;ST大控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4.59元质押担保事项;ST大控未披露一则涉案标的达8000万元的重大诉讼。
原告认为上述违规行为在2016年12月2日被首次揭露,标志是该日ST大控发布《对上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在该公告发布之后的第一个交易,ST大控股价跌停,且持续多日下跌,造成股价落差巨大。因此,臧小丽认为,在2016年12月2日之前买入ST大控股票,并且在该日之后卖出股票受损的投资者,均是ST大控虚假陈述的受损者,应该予以赔偿。
而ST大控委派的律师到庭辩称,虽然ST大控因为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遭到了证监会处罚,但由于涉案违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且ST大控认为2016年10月13日就已经部分披露了涉案违规事项,因此,被告律师认为2016年10月13日为本案的揭露日。
另外,ST大控还认为,引起股票下跌的因素有很多,ST大控重组失败是导致股价下挫的重要原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答辩称不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律师在法庭组织下,就揭露日、违规事件的重大性、因果关系、系统风险等方面展开了激辩,法庭尚未作出最终的判决结果。
在庭审结束,原被告双方律师都表示同意调解,ST大控尚未提供调解方案,因此调解还未有实质性进展。
此前,因为ST大控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业绩亏损,其一度被施以退市风险警示,在2017年打响了保壳战。由于ST大控2017年经营业绩取得盈利,因此自5月10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