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保险服务指南
保险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投保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在有效期内并已被激活的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持卡人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总则
本保险产品包括航空意外保险、信用卡盗用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行李损失保险及购物保障保险。其中白金卡至尊版持卡人享受上述五项保险服务,白金卡精英版持卡人仅享受航空意外保险及信用卡盗用保险二项保险服务。
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持卡人第一次使用中国银行发行的白金卡刷卡消费的次日零时起,至下述任一情形发生时为止:1、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期限结束;2、持卡人注销其刷卡消费而使本保险生效的信用卡;3、持卡人刷卡消费而使本保险生效的信用卡被中国银行停止用卡。
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保险责任细则
一、航空意外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白金卡(至尊版或精英版)在乘坐班机前刷卡全额购买本人机票或支付80%以上的旅游团费,持有效客票踏入客运航班班机舱门,在机舱内遭受意外伤害以致残疾或死亡的,由中银保险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比例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比例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受赔偿限额条款限定。
免责条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吸毒、殴斗、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致意外;
4、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在机舱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被机上安全人员、乘务人员或乘客采用暴力制止所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走出客运航班班机舱门后遭受的意外伤害。
赔偿限额
航空意外险中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或赔付限额为每人1000万元。
注: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作为被保险人,户籍所在地为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地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户籍所在地为其他地区的未成年人最高保险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
索赔指引
如果出险,请拨中国银行白金服务热线电话40066-95569报案。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信用卡卡号;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索赔申请人,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信用卡卡号;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国家司法机关认定具有人身伤害伤残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二、白金卡盗用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所持白金卡(至尊版或精英版)遭盗窃或遗失后,被保险人向发卡机构办理挂失生效前72小时内,由于被他人通过特约单位终端(POS)办理转账结算、消费信用造成被保险人所持中银白金卡内的货币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赔偿。对于信用卡因上述原因被冒用的,使被保险人发生的信用卡挂失费用和重新置卡的工本费,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所持白金卡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国家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
3、被保险人的违法、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4、利息,包括透支利息;
5、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有关协议及其他文件规定应由发卡银行或信用卡特约消费单位承担的任何损失;
6、被保险人家人、亲属及家庭雇员持被保险人所持白金卡而发生的损失;
7、因制卡、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
8、通过自动柜员机(ATM)、银行柜台、互联网络和通讯网络进行的盗用造成的损失;
9、由伪造的信用卡通过被保险人所持中银白金卡账户盗用,银行计算机系统故障或遭黑客、病毒袭击;
10、除银行挂失费、重新置卡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11、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赔偿限额
赔付限额 | 信用卡盗用保险 |
每次限额 | 2万元 |
累计限额 | 5万元 |
索赔指引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航班延误事故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赔偿:
1、被保险人的信用卡复印件;
2、损失清单或账表;
3、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挂失书面凭证;
5、权益转让书;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申请赔偿金额达5000元以上的需提供公安刑侦部门三个月未破案的证明;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航班延误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白金卡(至尊版)在乘坐班机前刷卡全额购买本人机票或支付80%以上的旅游团费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运班机,所乘飞机由于恶劣天气或机械故障的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或被保险人拟搭乘的班机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且航空公司同一机场无法安排其他航班供被保险人搭乘,从而引致被保险人的航班延误持续超过保单约定时间的,保险人按照保单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班延误保险金。
延误时间由原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开始计算,直至由飞机承运人所提供的最早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若被保险人有连续的接驳航班,则因上述事故导致不能顺利搭乘计划接驳之航班,其轮候的时间不可累积计算。
免责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的航班延误,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乘机手续或被保险人放弃乘坐飞机承运人安排的最早的替代交通工具;
2、被保险人在购买预定搭乘航班的机票时,已存在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如恶劣天气等;
3、机场关闭、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起义、罢工、外敌入侵、军事行动、暴动、骚动、劫机,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恐怖活动,以及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4、被保险人非以缴费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5、国家机关的执法、司法、行政等行为。
赔偿限额
赔付限额 | 航班延误保险 |
每次限额 | 满4小时:500元 |
满8小时:1000元 |
累计限额 | 3000元 |
索赔指引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航班延误事故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航班延误赔偿:
1、被保险人的信用卡复印件;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被保险人的机票与登机牌的原件或复印件;
4、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描述材料,包括航班延误原因、航班延误时间及航空公司在同一机场安排的最早可供被保险人搭乘的其他航班的编号及时间。(若经保险人核实实际情况同被保险人所述有误且影响保险人是否给付保险金及给付额度的,被保险人须提供航空公司或机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来说明航班延误原因、航班延误时间及航空公司在同一机场安排的最早可供被保险人搭乘的其他航班的编号及时间,否则保险人有权仅按自己所核实的情况来给付保险金。)
四、行李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中国银行信用卡(白金至尊版)在乘坐班机前刷卡全额购买本人机票或支付80%以上的旅游团费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运班机,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在托运期间因火灾、爆炸、盗窃以及交通意外伤害发生损失或整件丢失,保险人按照保单约定的单次赔偿限额或被保险人实际损失金额之低者进行赔偿,但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行李损失保险金额。
免责条款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托运行李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非托运的行李或将托运行李置留在航空公司或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处;
2、机场关闭、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起义、罢工、外地入侵、军事行动、暴动、骚动、劫机,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恐怖活动,以及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3、被保险人非以缴费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4、国家机关的执法、司法、行政等行为,以及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等行为。
赔偿限额
赔付限额 | 行李损失保险 |
每次限额 | 1000元 |
累计限额 | 3000元 |
索赔指引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航班延误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信用卡复印件;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
3、行李托运凭证及由航运公司或机场出具的关于托运行李损失或丢失的证明文件正本(须说明损失或丢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
4、机票及登机牌的原件或复印件;
5、其它必要的资料或文件。
五、购物保障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白金卡(至尊版)消费购买物品(即保险标的),在将其妥善存放于被保险人居住的住宅室内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根据相关协议的规定,在扣除200元免赔额后按照90%的给付比例进行赔偿: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有明显现场痕迹且经当地公安机关确认的盗窃或抢劫。
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使用白金卡(至尊版)刷卡支付货款购买的物品,但不含:
1、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食品、烟酒、化妆品及其它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4、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物品;
5、便携式电脑、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摄影摄像器材、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6、二手物品、非法物品及违禁用品、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7、置于任何违章建筑、危险建筑、未竣工建筑、临时建筑中的物品。
责任有效期是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间,本保险的责任有效期为30天,自被保险人使用本保险所指的白金卡(至尊版)刷卡支付货款购买保险标的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第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止。保险人对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但并不在责任有效期内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免责条款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行为、故意行为,以及在保险标的保管、存放、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存在明显疏忽或过失;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地震及次生灾害;国家机关的行政或司法行为;保险标的因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包装不善引起的任何损失,以及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自然损耗;保险标的因使用过度、电压不稳、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造成本身的损失。
2、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标的在维修、保养和试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不影响保险标的性能使用的任何外观损失;应由保险标的制造商、供应商或经销商、承运人承担赔偿的损失,或邮寄过程中的损失;保险标的在随行托运或邮寄过程中的任何损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或赠与他人后,保险标的发生的任何损失;任何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
3、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遭受盗窃或抢劫,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无明显盗窃痕迹或窗外钩物行为所致;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盗窃;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保险标的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六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盗窃。
赔偿限额
赔付限额 | 信用卡购物保障保险 |
每次限额 | 5万元(其中盗窃和抢劫保险责任以1万元为限,且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其制品、首饰等特约财产每次事故每件最高赔偿5000元) |
累计限额 | 5万元(其中盗窃和抢劫保险责任以1万元为限,且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其制品、首饰等特约财产每次事故每件最高赔偿5000元) |
索赔指引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航班延误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信用卡复印件;
2、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4、保险标的遭受盗窃或抢劫的,应提供事故报告、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四条、赔付方式
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人将保险金转入被保险人所持中国银行信用卡账户(身故保险金则向受益人支付)。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所有有关本保险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的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
(二)保险人在收到索赔材料并确认保险责任后的10个工作日内计算应赔付的保险金,并在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持卡人,同时支付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六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产品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应提交至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并依据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胜诉方因仲裁引起的律师费用及其它合理费用)均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本保险产品所有有关延误时间的界定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二)中国银行保留此项免费保险服务的解释权。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留涉及保险业务的专用名词的解释权。
(三)如上述保险内容或相关条款发生变化,中国银行将在第一时间通知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