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法官,我现在立即还钱,能不能把我的失信信息屏蔽了,我没法买飞机票回家啊……”2017年12月8日,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刘剑接到了被执行人余某主动打来的电话,随即余某让其女儿通过手机银行将37.7万元转到申请执行人何某账户。
余某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分别于2011年11月3日、2011年12月15日先后向何某借款60万元、20万元,后余某陆续偿还部分借款,下欠部分经索要一直未还。无奈,何某将余某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余某于2017年9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何某利息款360000元整,逾期不还按月息2分自2017年9月25日起计至款付清之日止。
协议生效后,余某仍迟迟不肯还款, 2017年11月6日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邓州法院向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余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是余某仍置若罔闻。后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向余某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予以公开发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余某因无法购买飞机票,滞留机场,便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履行还款义务。由于余某履行完毕,该院亦通过内网系统对其失信行为予以屏蔽。
据了解,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舱位;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得旅游、度假; 7、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