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债务人跑路不还债,债权人找担保人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屡见不鲜,其实,担保人只要想到这一招——反担保,即使债务人跑路、债权人找麻烦也不怕。
我国《担保法》中规定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换句话说反担保是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仅限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反担保追偿的范围包括
1、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所以反担保人的义务与担保人的责任义务并无差别。所以反担保就是建立在本担保中保护债务人利益的担保,可以最大限度保护担保人的利益,这样一来,也不怕债务人临时留下烂摊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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