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一家私人企业的老板,因物价上涨周转资金需求量大增,于是就向李某借了100万元,并打了借条,说好两个月后还。后因吴某没还上钱,李某一纸诉状将他告到了法院,要求偿还本金1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给付利息。李某感觉这样万无一失,稳操胜券的来到法院。
庭审中,李某称100万借款中,88万元是通过银行汇款,12万元是现金给付。但吴某表示,李某是在直接扣除了12万元利息后,向他的账户里汇了88万元,实际借款就是8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除了提交借条,还应当就借款的来源、款项交付等事实举证。李某称其中有12万元借款是取自家中存放的现金,并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且陈某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这12万元的资金来源。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发生的实际借款为88万元,并判决吴某偿还88万元本金以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