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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20万还26万后被起诉还40万 男子遭遇套路贷

2018年6月7日  21:14:49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475人次

  “我所有的还款都是现金归还,我的借条收条都被撕毁,面对这40万元的转账收款记录,真是有理也说不清。”上海男子汤捷愁容满面,称自己遇上了“套路贷”。

  他称,自己借款20万元,被要求写下40万元的借条,还本付息后,借款人凭着当初的40万元银行转账记录,将他告上法庭。由于一审败诉,汤捷被法院判决归还39.3万元。

  不服判决,他提起了上诉。2017年9月4日,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在上海法院进行二审开庭。

男子借20万元被要求写40万元借条

  年过而立,汤捷萌生了开修车公司自己创业的想法。

  由于缺乏启动资金,他在分类信息服务网站上搜索“如何借钱”,发现了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宣传上写“随时可以放款”。通过电话,他联系上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立。

  汤捷回忆说,2015年12月4日,他和陶立约好在他们公司进行借款,当天在场的还有虞洋。“我只想借20万元,但是他们告诉我说,借20万元必须写一张借40万元的借条,这是行规。”汤捷称,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月以后还款,除了本金再加上利息,一共需还款25万元。

  随后,汤捷便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都抵押给了陶立,由于急着用钱,他也没顾上签订借款合同,并匆匆按照对方的要求写下了自己从虞洋处借款40万元的借条。

  当天,汤捷收到了虞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出的40万元,在虞洋、陶立的陪同下,汤捷从银行取出了40万现金,并称他当场以现金的方式归还给对方20万元。

  可在约定还款期限的前10多天,汤捷就接到了陶立的催债电话,要求他还钱。“他和我说,现在他们改变主意了,如果我现在还钱的话,有两种途径,一个是银行转账还款36万元,一个是现金支付还钱26万元。”汤捷说。

  他称,考虑到如果用现金还款,仅比约定的还款金额多了1万元,便于当年12月24日以现金方式将26万元归还给了陶立。

  “对方收到钱后马上归还了我抵押的证件,却当着我的面撕毁了所有的借条和收条。”汤捷说,他本来想带走撕毁的借条和收条,但对方不同意,“他们说这也是规矩,盯着我把撕碎的纸片扔到垃圾桶后,才放我离开。”

  汤捷本以为已还款了事,不承想一年不到自己竟然被起诉至法院要求再还钱。

一审败诉被判给借款人39.3万元

  2016年10月,虞洋将汤捷告上法院。

  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虞洋诉称,其和汤捷是朋友关系,2015年12月4日其向汤捷借款40万元,当天收到了汤捷的借条,约定一周内还款,但汤捷未按时还款。汤捷又于2015年12月7日向其借款14万元,当日下午就还款14.7万元,并口头承诺余款于两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汤捷未归还余款,虞洋多次催债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汤捷归还借款39.3万元,判令汤捷支付以30.3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从2016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汤捷辩称,他已经全额偿还了借款,并多支付了利息。“40万元的借款是有借条的,已撕毁。第一笔40万元转账后,我当场取了20万元还给对方,实际借款金额就20万元。”在一审法庭上,他还表示,2015年12月24日他归还了本金加利息,共计26万元,但虞洋予以否认。

 记者查阅一审判决书发现,审理中,汤捷曾向法庭申请对虞洋作测谎,被虞洋拒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虞洋于2015年12月4日向汤捷借款40万元、2015年12月7日向汤捷借款14万元、汤捷归还14.7万元,这三笔款项都有银行转账凭条、支付交易凭证等为证,法院予以确认,现借款已到期,虞洋要求汤捷归还其余39.3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汤捷称曾于2015年12月4日归还20万元现金、2015年12月24日归还26万现金,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故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汤捷归还虞洋借款39.3万元,驳回虞洋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汤捷不服:“虞洋他们借钱给我完全是有套路的,他们故意让我写下借款金额两倍的欠款借条,并将这个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留下痕迹;而之后的还款又引诱我用现金方式归还,并撕毁了借条收条,我就没有了还款证明。这样一来,他们就能‘名正言顺’地起诉我重复还钱。”

  至于虞洋提到曾在2015年12月7日借款14万元,汤捷回应称确实借过这笔钱,“借钱时对方都在外地,无法当面交易,所以这笔款项的借还都是走的转账方式。”他称,这14万元的借款因为有银行转账流水证明,已经结清,并不是此案的核心焦点。

借款人一再不愿测谎

  尽管手里没有核心证据能自证清白,汤捷还是决定上诉。

  2017年9月4日,汤捷和虞洋又再次坐到了法庭上,汤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虞洋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过程中,法院主要针对涉案的借款是否归还、实际交付情况展开了庭审调查。

  虞洋在法庭上称,自己此前并不认识汤捷,是经过朋友介绍才借钱给了他,借款40万元给他用作资金周转,没有索要任何利息,也未规定具体的还款日期,“我看他的家境挺不错的,才愿意借钱给他。”

  而汤捷称,自己借款当天仅收到了20万元,并于2015年12月24日归还了现金26万。

  当天的庭审中,法官提及之前一审时汤捷曾要求对虞洋进行测谎,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费用,但被虞洋拒绝。当法官向虞洋追问原因时,虞洋说:“我认为测谎这个根据个人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结果会不同,我认为自己身体不适合测谎。”在法官再次建议下,虞洋依旧不同意测谎。

  在辩论阶段,汤捷的辩护律师透露,在调查中发现虞洋在2015年7月10日与陶立共同开设了一家注册资金两千万元的放贷公司。辩护律师认为,虞洋的借款行为是典型的“套路贷”,在借钱后撕毁所有的凭证,且陈述不合逻辑,望法院查明事实,维护汤捷的合法权益。

  虞洋一方则指出,汤捷没有正当职业,借款行为的出发点存疑,并质疑其现金还款的行为。

  法庭上,双方均表示不接受调解,法院将择期作出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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