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比较近似,区分二者非常有必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该行为因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故属于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于,后者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或是特定的个人和单位。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准备吸收资金的要约邀请,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借贷关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都可被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公众”。此外,界定是否为合法民间借贷的一个标准是其利息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4倍,超出就不被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往往以高出银行利息4倍的高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