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帮忙是理所当然,但是如果不弄清事情真相那就有很大风险,尤其在贷款担保上。
家住开封的刘某因资金无法周转,向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贷款申请,在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之前,信用社工作人员告知刘某需要找一名担保人。于是,刘某找来朋友陈某。陈某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他未多做考虑,便答应为刘某贷款做担保人,两人很快和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刘某如愿拿到6万元贷款,按照合同,刘某需在2012年2月20日之前,还完所有利息和本金。截至2月20日,刘某只支付了利息1000余元,未还清余额本息。信用合作社将刘某和陈某一起告上了法庭。当地法院判决借款人刘某依法还款,同时认定担保人陈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借款人刘某不知所踪,这笔款项只能由担保人陈某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