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等人租车后伪造相关手续和证件,将车抵押得款19万余元。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姚某因合同诈骗罪获刑2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去年6月,被告人姚力和赵伟(另案处理)合谋租车后抵押,姚力指使林平(另案处理)与本市一家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一辆别克轿车。而后姚力指使林思思(另案处理)联系到制作假证明的人,用赵伟的照片、杨某的名字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6月30 日,被告人姚力和赵伟携带伪造的车辆手续、身份证等,驾驶别克轿车来到宁河县芦台镇,姚力中途下车,赵伟将车抵押给某房屋信息服务部,并以杨某的名义与该信息服务部签订买卖合同,得款人民币4万余元。经鉴定,别克轿车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
随后,被告人姚力等人又以相同手段租车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然后抵押给被害人朱某经营的某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获款数额共计19万余元。案发前,被告人姚力的家属将涉案车辆赎回,并归还租车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力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庭上,姚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姚力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力的父母已于案发前归还了被害人的借款利息和部分本金,同时将房屋抵押给被害人,将四辆车赎回并已归还给租赁公司,案发时被害人的损失已不存在。且被告人姚力到案后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故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姚力的父母在案发前将涉案车辆全部赎回并归还给汽车租赁公司及被告人姚力已归还借款的部分利息,法院酌情对被告人姚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故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姚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