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流程:
1、委托人向银行提出个人委托贷款申请。
2、委托人与本行签订个人委托贷款协议或合同。
3、委托人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将委托资金一次或分次划入该账户。
4、经审查合格的,本行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个人委托贷款合同,按合同约定将资金从委托人存款账户转入委托存款专户。
5、委托贷款发放时,由委托人向银行出具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及协议书规定办理委托贷款放款。
6、委托贷款的收回。委托贷款到期后,本行经办机构协助贷款收回,并按照委托人指示,将资金划入委托人在本行的存款账户或其指定账户。
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
1、本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
2、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委托贷款未到期或未收回,委托人不得提取相应的委托存款;委托资金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
4、委托人存款账户的资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缴存存款准备金;委托贷款结息方式、利率调整方式、逾期罚息利率水平由委托人、借款人共同商定;本行按合同约定代委托人收妥利息后,先将委托人应缴利息所得税扣除,再将剩余资金划入委托人在本行的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