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信用卡】网友提问:
信用卡挂失前被透支 两审法院均判银行不担责
2004年11月25日,李先生忽然发觉自己身边的一张长城信用卡不见了,于是向某银行上海市分行办理书面挂失,挂失时却得知卡内有12笔透支交易记录,涉及金额2900余元。于是,李向市分行提出要求查看透支交易的详细记录,记录显示,李遗失的信用卡于2004年11月16、17日在不同的商业场所被消费使用12次,李发现这12笔消费签购单上的签名并非他的亲笔,且书写字迹含糊不清。在李提出异议后,市分行按照信用卡退单的有关规定,向相关代办银行交涉,而代办行均表示拒绝退单。为此,李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李的上述诉请。李遂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信用卡在商户消费使用过程中,银行主要通过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审核。由于本案争议的12笔交易记录均发生在信用卡挂失之前,因此,银行将卡内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以及商户提供的签购单作为交易的凭证,并无不当。虽然长城信用卡章程对办理存、取款及转账业务需身份证明有所规定,但此并非针对持卡消费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构成对信用卡使用条件的限制。李认为银行违反规定,未审核持卡人身份证明,缺乏法律依据。自2002年起,我国各银行信用卡已实行联网跨行交易,这不
卡友回复:
他提起诉讼的理由明显不合理呀。告商家不比对签名,可能可以少赔点吧。
卡友回复:
明显应该是商家第一被告,发卡行第二被告,收单行......
卡友回复:
很难告啊。
商户过错"未比对签名,怎么举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