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ST新亿(600145)
致:黄伟、成清波 你们已经违法犯罪了,监狱的大门已经为你们打开。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网友回复
朱可寒:
实话实说
lili260:
保护投资者利益不是口号
lili260:
顶
lili260:
太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