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重新计算每股收益某企业2004年和2005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90万元和220万元,2004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0万股,2004年4月1日按市价发行普通股20万股,2005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2004年12月31日总股本120股为基数每10股送3股,假设不存在其他股数变对因素.求2004年度和2005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20+36)*12/12=156(万股) 请问为什么不是(100+20)*12/12+36*6/12=138呢?收益=220/156=1.41 2004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00*1.3*12/12+2 0*1.3*9/12=149.5(万股) 请问为什么要乘1.3,1.3是怎么来的? 收益=190/149.5=1.27
专家回答: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这么规定主要是为了前后期间每股收益的可比性。
对于你举的例子中,2005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就是上述规定中因派发股票股利而增加发行在外股数,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因此要根据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收益。
由于股票股利是每10股送3股,故原股数都扩张了1.3倍,在计算每股收益时,要将原有股数乘以1.3,而2005年的股数实际上就是原有股数(100+20)*1.3=156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