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稀释每股收益计算问题,求高手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 000万股。20×7年3月2日,该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5.5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240万股普通股。假设,该普通股20×7年3月至12月平均市场价格为5元。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基本每股收益:400÷1 000=0.4(元/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40×5.5÷5-240=24(万股)稀释每股收益=400/(1 000+24×10/12)=0.39(元/股) 最后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为啥股数里面不把回购的240股减去?
专家回答:“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40×5.5÷5-240=24(万股)”这里是净增加的概念,也就是说假设以5元价格要发行募集(240*5.5)=1320w元的话,需要发行数量是264w股,用此资金进行回购后,股份减少240w股,净增加24w股。
所以在“稀释每股收益=400/(1 000+24×10/12)=0.39(元/股)”已经包含了上述回购的240w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