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北京银行(601169)这事上市公司*st康得(1)占理!北京银行(2)和康得控股(3)违法协议挪用*s
这事上市公司*st康得(1)占理!北京银行(2)和康得控股(3)违法协议挪用*st康得(1)的钱,给*st康得(1)带来重大损失。北京银行(2)有连带赔偿责任!再次声明:钱是*st康得(1)的,不是和康得控股(3)的。
网友回复
股友tmLHvF:
道理很简单,可就是有人愿意把水搅浑。
sxm9888:
问题是st康德新,也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了啊,现在耍懒皮讲是无效协议,以前干嘛的,吃屎的啊
刃走肥肉7754:
st*康得没签字。签字的是康得控股。st*康得没有就此重大财务问题通过股东大会。
买股票长线:
合同甲方康得集团,乙方:北京银行。 所以不是什么康得新跟大股东签合同,是银行跟大股东签的合同。
《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第第二章第5条:成员单位:指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境内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康得新作为上市公司,既不是甲方分支机构、也不是全资子公司,连控股子公司都不算(康得投资持股不到25%,远远没达到控股的地步)。原则上来说康得新是不可以加入的。
银行是合同主体,责任是跑不掉的。只是责任大小的问题。
买股票长线:
合同甲方康得集团,乙方:北京银行。
所以不是什么康得新跟大股东签合同,是银行跟大股东签的合同。
《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第第二章第5条:成员单位:指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境内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康得新作为上市公司,既不是甲方分支机构、也不是全资子公司,连控股子公司都不算(康得投资持股不到25%,远远没达到控股的地步)。原则上来说康得新是不可以加入的。 银行是合同主体,责任是跑不掉的。只是责任大小的问题。
金证汇通:
最多算大股东盗用公章,*ST北银想浑水摸鱼,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啊
买股票长线:
合同甲方康得集团,乙方:北京银行。
所以不是什么康得新跟大股东签合同,是银行跟大股东签的合同。
《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第二章第5条:成员单位:指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境内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康得新作为上市公司,既不是甲方分支机构、也不是全资子公司,连控股子公司都不算(康得投资持股不到25%,远远没达到控股的地步)。原则上来说康得新是不可以加入的。
银行是合同主体,责任是跑不掉的。只是责任大小的问题。
laogum2374:
盗用公章的已经被抓了,偷鸡的呢?哈哈,快点蚀把米吧。
xhz88:
看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康德集团,
乙方西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