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仪股份)西仪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0年7月24日 10:38:07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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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仪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0-07-2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杨杰群、李青倩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 年 7 月 6 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7月23日下午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公司董事办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谢力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1,975,01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60.262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1,975,01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60.2622%;没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612,739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4.9009%,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选举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董事会独立董事》及《—选举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经办律师: 杨杰群李青倩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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