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申万宏源: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2020年8月22日 12:29:17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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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1
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债券代码:112386 债券简称:16申宏01债券代码:112446 债券简称:16申宏03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申宏01 公告编号:临2020-67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申宏02债券代码:114443 债券简称:19申宏01债券代码:114461 债券简称:19申宏02债券代码:114590 债券简称:19申宏04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相关规定,现将债券发行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一)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贵、陈色琴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案(一)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74 民初 1968 号2.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3.知悉时间:2020 年 8 月 18 日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贵;(3)被 告二:陈色琴;(4)被告三: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5)被告四:马 美容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7.诉讼标的:本金8,300万元人民币8.案件基本情况:2017 年 3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100 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8,300 万元的资金。
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此外,针对上述回购交易,被告三提供了 1,200 万股蓝盾股份进行股票质押,被告四提供了其持有的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的股权质押。
然而,被告一自2020 年3月 23日起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
此外,2020 年 4 月,被告一名下的蓝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贵、陈色琴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二)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74 民初 1969 号2.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3.知悉时间:2020 年 8 月 18 日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贵;(3)被告二:陈色琴;(4)被告三: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5)被告四:马美容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7.诉讼标的:本金6,000万元人民币8.案件基本情况: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598 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1亿元的资金。
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此外,针对上述回购交易,被告三提供了 1,000 万股蓝盾股份进行股票质押,被告四提供了其持有的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的股权质押。
《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 4,000 万本金,然而,被告一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
此外,2020 年 4 月,被告一名下的蓝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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