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瑞沃能)坚瑞沃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年9月9日 9:59:17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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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瑞沃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9-08
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〇年九月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高西意字第 021 号致: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2020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9 月 8 日上午 10:30 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项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同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2020 年 9 月 8 日上午 10:30,本次股东大会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 号清扬大厦 A 座 7 层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8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8 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主持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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