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金融圈狗血剧!券商营业部女老总见财起意,遭遇员工耿直举报,31万奖金换来22个月刑期,值不值
金融圈名利场,屡有八卦剧情上演。
近日,券商中国记者获取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德邦证券某前任券商营业部女老总伪造信息侵占项目奖金31.26万元,公司多次追讨奖金未果后愤而报案,最终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
颇为奇葩的是,该女老总的职务侵占行为,是由其下属“耿直”举报而暴露。
在前期“帮助”女老总骗取总部奖励后,该下属未交出第二笔税后奖金即向总公司举报。
此后,该下属将奖金退回德邦证券,“深藏功与名”。
对于证券行业来说,项目奖金往往是投行人乃至一线业务人员薪酬的“大头”,在项目激励和递延支付规则之下,动起“歪心眼”的业务人员大有人在。
券商中国在此提醒:伸手必被捉,结局终是自毁长城。
营业部女老总“算计”项目奖金
对于此次“风波”,还要从德邦证券的业务说起。
对于德邦证券这家中型民企券商来说,其投行业务曾颇有优势,其中尤以资产证券化等细分业务见长,2016-2017年ABS承销规模和数量均冲到行业前列,单季度曾有占据行业首位的纪录。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德邦证券业务的起飞自然与其激励水平到位息息相关。
在2016年12月,德邦证券下发《综合业务激励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对项目成员承揽人、承做人按比例发放奖励,个人所得税由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代扣代缴。
2016年,德邦证券成都领事馆路营业部与成都市新益州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由德邦证券为新益州公司拟发行15亿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PPN)提供中介服务,按三期发行的比例收取中介服务费。
在该项目中,营业部业务经理万某为项目承揽人,彭某为项目承做人。
2016年至2018年6月,万某和彭某陆续协助新益州公司发行第一期、第二期融资债券。
在上述激励办法下发后,万某和彭某两人先后离职。
公开信息显示,新益州发行的三期PPN金额分别为2.8亿元、5亿元、7.2亿元。
按比例来看,后两期奖金应较第一期奖金更为丰厚。
而根据德邦证券的规定,享受奖励员工出现离职情况,自离职之日起不再享受后续业务奖励。
万某和彭某仅获取项目第一期奖金即已离职,剩余的项目奖金则遭到了营业部总经理范某的“算计”。
中证协信息显示,范某于2014年1月登记,执业机构为德邦证券;在2019年1月办理离职登记,任期约有5年。
根据2014年3月四川证监局下发的任职资格批复来看,范某为彼时还在筹备中的成都证券营业部负责人。
“耿直”员工揭发举报
负责员工离职、项目奖金落空,这样的“馅饼”怎能错过?作为营业部总经理,范某具备审核申报职权,终于在2018年“下手”。
2018年9月,范某上报《综合业务项目承揽报告》,虚构公司员工阮某为项目第二期承做人的事实,向德邦证券申请按照第二期承揽激励比例的70%发放奖金给阮某。
同时,范某要求阮某将所获奖金交与自己。
在德邦证券审核后,同意首次发放31.26万元给阮某,并于2018元11月、12月分别发放税前奖金17.26万元、6万元至工资账户。
然而,阮某在将第一笔税后11万余元交给范某后,未交出第二笔税后奖金随即向总公司举报。
此后,德邦证券多次要求范某将上述奖励退回,但均被拒绝。
2018年12月,德邦证券免去范某营业部总经理职务。
此后,范某前往上海云极股权投资基金成都分公司就职,任总经理职务。
对于德邦证券的规章制度,范某是否清楚?根据材料显示,在德邦证券制定并下发《综合业务激励管理办法(暂行)》之时,曾于2017年1月通过邮件方式下发至包括范某在内的多名营业部负责人邮箱。
此后,2018年6月,德邦证券再次通过邮件要求各营业部清理虚挂业务给未参与承揽人员,范某所在的成都营业部回复称“无此类情况”。
多次索要奖金返还未果,2019年7月,德邦证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1日在成都市武侯区将范某挡获。
2019年10月,范某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被取保候审,后于今年7月6日被武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对此,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对扣押在案的赃款(19.06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德邦证券。
激进绩效激励易惹祸端
对于范某的“巧立名目”,员工阮某的“揭竿而起”,到底是出于见义勇为,还是别用目的,判决书中并未给出答案。
对于金融从业者而言,屈服于一时的利益,终究酿成难以挽回的大错。
事实上,对于证券行业来说,项目奖金往往是投行人乃至一线业务人员薪酬的“大头”,在项目激励和递延支付规则之下,动起“歪心眼”的业务人员大有人在。
在2018年证监会下发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要求,证券公司应当针对管理和执行投资银行类项目的主要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递延机制,明确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等内容。
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此外,2018年下发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也有收入递延支付机制的约束。
北京某大型券商人力资源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介绍,监管推出的奖金递延发放的规定已成为行业通用规范,主要是为了避免员工存在“获利离场”的心理,对高管们更具备约束作用。
而对于中小券商来说,其吸引投行人才的主要“卖点”即在于亲民的管理风格和灵活的激励制度,对于资源丰富者可予以更多倾斜。
然而,过于激进的激励制度同样有可能给业务乃至公司埋下祸患。
当然,“防君子不防小人”,丰厚的激励制度也自然并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
券商中国在此也提醒那些“别有用心者”:伸手必被捉,结局终是自毁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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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