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卡不当小心犯罪哦,在前几次,我们分别讲解了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四大犯罪,今天融360为大家详细讲解——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案例回放
2012年7月,被告人吴某、彭某经商议后,由吴某联系被告人胡某,利用其在酒店工作的便利,窃取消费客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并伺机窥探银行卡交易密码。2012年7月至8月,胡某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52条,彭某、吴某利用窃得的信息伪造银行卡18张。2012年10月,彭某、吴某使用其中2张套现、消费,金额共计33万余元。
2012年8、9月间,吴某指使胡某采用相同手法,窃取信用卡磁条信息117条,并利用窃取的信息伪造银行卡34张。吴某使用其中2张套现 78,000元,将部分赃款分给胡某。胡某单独使用其中1张套现24,000元。
本站解析
本案中,犯罪分子通过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并利用伪卡进行信用卡诈骗,其行为触犯了窃取信用卡信息、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三罪之间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最终,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并予以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站提醒
此外,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等等情况,也都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相关的量刑也是非常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