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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ST烯碳及相关人员遭行政处罚

2018年5月5日  11:14:07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429人次

5月4日晚间,*ST烯碳(000511)发布公告称,由于公司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收到了辽宁证监局下发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显示,*ST烯碳未在2016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并予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同时,*ST烯碳未在2017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对此,辽宁证监局决定对*ST烯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另外,辽宁证监局认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王利群、范志明、李寿兵、张小猛、刘成文、叶少琴、申屠宝卿、朱宝库、孙家庆、罗阳、戴囡作为*ST 烯碳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朝伟作为应当履行监事职责的人员,是*ST烯碳未及时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此,辽宁证监局决定对王利群、范志明、李寿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刘成文、张小猛、孙家庆、朱宝库、申屠宝卿、叶少琴、罗阳、戴囡、尚朝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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