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债权人应垫付破产费用吗基层法院已受理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及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债权人打电话问经办法官,什么时候进行破产宣告?经办法官说: 要通知债权人,登记下债权, 要公告.....及估计领导及中院的意思是叫债权人垫付一部份的钱才能开展破产程序上的工作.....债权人听了,说:你先请示下你们领导吧,我在考虑考虑...之后,债权人重新看了<<破产法>>上说: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拔付现想下次打电话给经办法官说,1.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拔付2.债务人本来就欠我钱,当时搞的我饭吃,怎么要我垫付破产费用?3.破产宣告才需公告,现在没破产宣告前,就没效力,现在法院的做法就是:电话通知下债权人和在法院公告栏那打一张纸,说下各自债权是多少?还没达到公告宣告公告登记人民法院及报刊的程序,就是说现在通知债权人不用钱...现在请问1:债权人针对基层法院要债权人应垫付破产费用吗的想法你认为对吗?你认为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请说你的看法及法律依据,感谢!2.然后你认为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及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后根据及时宣告原则,你认为法院应在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多久宣告破产?(债务人早就下落不明不营业了不存在重整问题)请回答二问,感谢!
专家回答:1、债权人(指申请人)垫付破产费用,破产法中未做具体规定和解释。
现在破产案件实际操作是,大多数由提出申请的债权人垫付相关费用(申请立案至破产宣告期间的费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全面接收,如果债务人账上有钱,可能破产人才不需要垫付,如果没有钱,估计相关费用还是需要申请人垫付。其实提出申请的债权人还是要冒一定资金风险的,因为如果债务人没有钱,到最后提出申请的债权人相关立案费用、审计费用等都要自己担负的。人民法院是没有义务承担这部分费用的。
2、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破产案件之后,会对债务人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如果债务人确实资不抵债,人民法院才会下达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但是从宣告债务人破产到破产案件终结的时间,就要根据破产人的实际情况和资产、人员处置的难易程度看了,有的复杂的破产案件5、6年也不一定能够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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