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担保人受债权人威胁怎么办?可以起诉债权人吗?一年前帮人担保了3万,利息3000,属于高利贷,但是担保合同没写日期,而且那个合同只签订一个月。债务人在合同到期没钱还本金,之后每个月给对方利息3000,给了一年利息3万6,我想问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没有续签合同。这个合同还有法律效应吗,还符合合同法吗?多给的利息能通过法律追回来吗?他们在延期利息的时候并没有通知我,我知道如果没有写担保日期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为开始还利息之后6个月内,他有权利起诉我。超过这个时期担保合同就失效了。但是这个债权人以前多次给我打电话,威胁我说不还钱就找我家怎么怎么的。我可以起诉他吗,我可以凭借这个合同不合法起诉他吗?希望各位懂行的帮小弟想个办法,这里感激不尽了。
专家回答:您的情况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因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法律推定如此。
但是按照担保法二十六条二款规定,对于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连带责任保证,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过期视为弃权。你的合同只签了一个月,那也就是说从合同签订后七个月后,你的保证责任就已经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