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民事诉讼的执行中,多个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起诉问题。——请问,执行规定的88条与93、94、95条的适用情境分别是什么?我发现自己好象弄混了。93、94、95条应当是参与分配时的分配方法问题。但是88条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呢?能适用参与分配的情形么?或者我理解,88条应当是适用被执行人的财产完全足够清偿所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形? 还有一个问题是,起诉后未到判决的债仅人到底能参与分配么?按三大本上的说明,是不能。但万国的辅导书上说,可以。到底哪个正确?急求详解!!————————————————————《执行规定》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93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94条: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9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专家回答:这4条并不冲突,说的都是一个清偿顺序的问题,遵循物权法的理论,有担保物权的,肯定优先,然后是普通的债权按比例受偿,分配完毕不代表清偿结束,理论上可以一直清偿知道还清。
你的第二个问题表达不清楚,起诉后未到判决的债权人是什么,没参与诉讼还是判决未生效?
另外,这部分不是司考的重点,把握住物权和债权的理论,就能不变应万变,不管是否诉讼,债务的清偿方式总是固定的,法院也不会新创清偿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