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而在合同之债中,由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为给付。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能举些例子说明下吗
专家回答:
两个楼上的举例都不对 并没有理解合同之债的本质
两个楼上的举例是有甲乙在两个不同的合同中分别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 跟合同之债互为债权债务人压根就不是一回事儿
合同之债就是指在同一合同中 双方互有给付的义务 于是都构成了对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都用不着找极端的例子 随便找个简单的买卖合同 甲购买乙的货物 甲有向乙支付货款的义务 在这个层面上 甲是债务人 乙是债权人 同时 乙有向甲交付货物的义务 在这个层面上 乙是债务人 甲是债权人 这里的关键是要理解民法上“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所以只要合同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就同时是对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而合同关系中互相的权利义务的情况是绝大多数 所以说这种情况是“常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