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合同,未通知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合同效力的问题《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同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对这方面的规定不同,判断这种情况下保证合同的效力,是依照担保法?还是依照司法解释?按理说,司法解释不应该违背法律呀??
专家回答:本人理解两者并不矛盾。首先,所谓变更主合同,应理解为合同变更时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涉及了担保人的利益(有可能对担保人的利益造成伤害),这时担保人才不再承担责任。举例,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把偿还债务的形式改变了,由现金偿还改变为转账偿还或由a账户转到b账户等,那么,这一改变只要没有造成担保人的利益损害,这种合同的更改,担保人就需要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如果甲乙双方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偿还时间,对违约者加重了违约责任等,这一变更有可能对担保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变更后的合同,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再具体一点说,如果原协议规定3个月内要求债务人把钱还清,而当事双方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把还款时间变更为5个月,那么,只要原合同规定的3个月偿还时间一过,担保人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反之,如果未经担保人同意,把还款时间提前了,担保人的担保时间仍然是原来的时间,提前还款的约定,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不能理解为,只要甲乙双方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合同,你就免除了原担保责任,能免的只是变更后的责任,原来的担保责任还是有效的。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