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兰信)海兰信: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年1月1日 9:57:44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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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兰信: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01-0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上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7 号院 10 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申万秋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12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月 31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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