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票发行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证券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试点初期,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同时也必须在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