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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确认客户符合开立信用账户的基本条件

2016年3月22日  20:16:30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196人次

(1)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从事证券交易的个人和机构;

(2)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满6个月,开户资料规范,账户状态正常,已开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3)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可供支配的财产;

(4)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5)无重大债务纠纷和违约记录;

(6)未与其他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

(7)非公司股东、关联人等。

(8)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以上选择标准,华泰证券在业务开展初期,投资者必须满足监管规定要求,原则上在本营业部开户不少于18个月,账户内资产价值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且不属于以下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客户:

1、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2、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6个月;

3、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的;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

4、不属于“合格客户池”中的客户;

5、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6、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

7、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我公司内部员工及关联人;我公司股东及关联人;

9、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性现金净额为负值的机构;

10、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证券业协会“黑名单”;

11、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或具有可疑交易记录;

12、经征信调查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低于公司规定的要求的。

13、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

如果投资者未通过初审,则退回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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