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金宇(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陈晓(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近两年来,国内消费升级加速推进,在这背后,消费贷款的推动作用功不可没。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前三季度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0%,比去年大幅提高超过20个百分点。这其中,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近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对加大消费金融领域支持和改善消费金融发展环境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市场与政策的两方面利好,吸引大公司争相布局。作为一个爆发式增长的蓝海市场,消费金融成为了许多资本竞逐的对象。互联网机构如蚂蚁金服旗下推出了蚂蚁花呗、京东推出京东白条。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消费占GDP的比重较高,消费是经济增长的第一引擎,而我国消费信贷占GDP比重还偏低,这也意味着消费信贷有很大的增长空间。据权威机构研究报告分析,2014~2017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将维持20%以上的复合增长率,2015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达到19万亿,同比增长23.3%,预计2019年将达到41.1万亿,其中2017年将超过27万亿元。我国居民消费领域具有温和提升杠杆空间,消费金融无论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渗透率与海外发达国家均有较大差距,未来提升的空间巨大。
自2016年下半年起,消费金融再次站在了金融市场的风口浪尖,大有接替互联网金融的成为金融发展新领军之势。产品既有已经发展成熟的按揭贷款、信用卡、汽车分期等,也包括近年新兴的购物分期、大学生贷款、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可谓百花争艳。在政策引领和消费基础的支持下,消费金融的发展空间给予了各路资本无限的想象空间。
1.消费金融:一种基于利差的小额信贷
鉴于房地产价格既非CPI的一般统计项目,目前按揭的增长又远非普通住房消费需求所能解释,而信用卡业务仅有持牌的银行机构才能开展且多数使用者并未使用其附息融资功能,删繁就简,本文消费金融仅指消费性的个人小额信用贷款,这才是真正站在风口的消费金融,也是各路资本竞相争夺的领域。
消费金融的发展恰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应用,使得消费金融服务更具普惠性和渗透力,能够覆盖更多的包括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大学生等中低端用户群体, 并直接深入到生活消费的各个场景。同时,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积极布局消费金融领域,逐步形成消费金融公司、电子商务企业、分期平台的竞争格局。
一是持有银监会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紧抓“小、快、灵” 特点,贷款申请简便、审核标准相对宽松。但与商业银行网点多、电子银行系统成熟、账户管理支付便捷、客户群体征信基础牢固等优势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早期的消费金融公司多以银行为主体设立,2015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进一步放开后,更多来自不同行业的设立主体参与进来,为消费金融公司差异化经营带来有利契机。作为持牌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信用评级较高,资金成本较低,主要利润来源为利差。
二是大型互联网电商平台。主要依托自身庞大的平台和场景优势,面向平台内的消费者,提供分期购物、小额贷款等特定用途信贷服务。由于在互联网金融、网络零售、用户大数据等领域均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因此在细分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中,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力,并通过建立自身的信用评价机制,逐步向客户提供非特定用途信用贷款,建立了类似银行信用卡和消费贷的信贷服务体系。其低成本资金主要来自支付渠道中商户和消费者的沉淀资金,盈利主要来自利息收入、商户的佣金和逾期还款的手续费。
三是分期平台、P2P等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作为新涌现出来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模式,目前主要针对大学生和城市低收入群体。由于目标群体缺乏稳定收入、流动性较强、信用记录不完善等,其在资产质量控制、征信数据获取、客户群体延续性等方面均面临挑战。其盈利主要通过承受更高的坏账,批量化规模化审批降低操作成本并做大规模,再引入风投资金消化坏账,通过不断的股权转让直至IPO,实现资本最大化收益(见表1)。
比较分析发现,消费金融并非全新的金融业态,其本质是赚取利差的小额贷款,仍然没有脱离传统信贷业务的范畴,除了亮眼的互联网平台、大数据分析,主要盈利模式仍然是基于风险承担的利差收入。
2.模式创新:能否超越小微企业贷款的发展空间?
与消费金融最相近的领域可谓小微企业贷款,两者的出发点都是小额信贷,客户群体和贷款性质的不同形成了两者不同的发展方向。因此,可以将消费金融定义为向居民个人提供的消费性贷款。然而,同为小额贷款的小微企业贷款却深受“融资难融资贵”指责和风险高发的困扰,经过爆发式增长之后,风险处置对贷款机构的盈利能力形成严重拖累,各方资本与市场主体对小微企业贷款望而却步,与受到各方资本青睐的消费金融可谓冰火两重天。但是,2016年以来刚刚发展额消费金融能跳出小微企业贷款的困境,成为小额贷款发展的新方向吗?进一步分析,消费金融和小微企业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是对借款行为的经济假设不同。小微企业贷款是生产经营性贷款,强调借款人的价值创造能力,基于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投资行为能创造盈利的理性预期。如果银行发现借款人没有使用贷款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超过银行的承受范围,则一般通过抽贷限贷等方式进行风险控制。但是消费信贷不同,借款人的使用贷款的目的并不在于盈利而是满足当期的消费需求,银行甚至限制消费信贷进入风险性投资领域。因此,其经济逻辑的基础并不在于借款人总财富的增加,而是在于借款人总收入的跨期配置,并承担利息支付的损耗。
二是对利率定价的容忍程度不同。随着贷款客户的下沉,客户还款能力也随之下降,贷款机构需要提高利率以弥补风险。对于小微企业贷款而言,面临的信贷配给约束较为明显,银行等贷款机构并不愿意通过提高利率来满足高风险小微企业客户的信贷需求,企业也限于自身盈利能力而不愿承受高息贷款。但消费贷款似乎跳出了信贷配给约束,特别是互联网类消费贷款平均利率高于10%,显著高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并仍通过高利率策略覆盖更多的客户群体。
三是对风险贷款损失的处理不同。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处置仍偏重抵押物和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且单笔贷款的核销损失和实质催收都面临不小的成本压力。消费信贷通常为信用贷款,颗粒度和分散度都高于小微企业贷款,事实上摒弃了传统上对单笔贷款质量的关注,采取批量化规模化运作模式,通过忽略个体风险损失,直面客户群体的系统性风险,以高利息收入覆盖不良贷款损失。这意味消费金融机构随着客户下沉,要通过持续做大规模来尽可能满足对概率模型的采样需求,也意味对杠杆的依赖。
综上所述,消费信贷比小微企业贷款的覆盖面更广、风险偏好更高,对系统性风险的抵御能力更弱,很难发现明显超越小微企业贷款的发展优势。随着消费金融领域客户下沉不断加深,消费金融的短期发展将面临更多未知和更加严酷的风控挑战,长期发展则更是依赖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居民收入水平提升。因此,消费金融的发展空间需要稳步拓展,健康发展将是一个精耕细作、循序渐进的过程,应防范大干快上带来的各种金融风险和经济风险。
3.消费金融发展的前方:陷阱还是希望?
在经济发展和个人消费支出增长的背景下,由于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足、信用卡人群覆盖有限等,消费金融领域确实给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留出一定的信贷服务空间,政策的鼓励和监管准入的调整也给非金融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一些机遇。
消费金融的发展基础
一是经济条件的成熟。改革开放30年取得巨大的经济成就使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不断上升。2015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比上年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7.4%。2016年1~9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8万亿元,同比增长10.4%。居民消费支出增速高于收入增速,为信贷类消费金融的创造了发展空间。
二是政策鼓励。消费金融发展的主要政策背景是需求侧改革中“稳增长”,通过刺激三驾马车中的消费需求,稳定经济增长。消费金融也是符合“惠民生”下的普惠金融,为尚未享受到传统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提供信贷类金融服务,提升资金跨期配置效率。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补短板”,符合加强金融供给能力的要求。
三是监管准入简政放权。消费金融领域几乎是目前门槛最低的金融领域,银行牌照、消费金融牌照、小额贷款牌照和第三方支付牌照,都能合规涉足消费金融领域。作为最正牌的消费金融公司,能进入银行间市场融资,目前银监会已批准设立17家,审批设立速度不断加快。
消费金融的发展面临的瓶颈
这一年来消费金融呈现爆发性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前期市场缺乏这一层级的金融覆盖工具,客户需求集中被开发使行业呈现爆发式增长,据艾瑞咨询数据,2015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达到 19.0万亿元,同比增长23.3%,占中国整体信贷余额20.2%。虽然不少市场机构预计中国消费信贷规模在未来依然仍将维持20% 以上的快速增长趋势,但从国际经验看,美国消费金融市场在经历3年爆发式增长后的发展速度不断走低,逐步收敛至10%以下的正常水平。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后续发展的瓶颈将受两大不确定因素制约。
一方面我国居民境内消费能力可能被高估。据世界银行公布的2015年末国民储蓄率数据,中国储蓄率接近50%,高于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但国民储蓄率代表的是经济体整体的储蓄率, 统计口径包含居民、企业、政府和净出口等贡献,按照居民储蓄占全部储蓄不到40%的比例估算,居民储蓄率仅约为20%。即使按照不同口径计算,我国居民储蓄率几年来也成下降趋势,市场中比较悲观的观点认为,我国居民储蓄率综合水平只有9%。没有高储蓄的支撑,进一步通过加杠杆刺激居民消费的空间将非常有限。
另一方面目标客户群体持续开发的基础较为薄弱。即使上述 储蓄率被严重低估,假设我国居民储蓄仍然有足够的开发空间, 但在现阶段高储蓄者也难以成为消费金融的有效客户。一方面高 储蓄者一般为高收入群体,早已被信用卡等传统信贷服务覆盖, 且利率远低于消费金融行业平均利率。另一方面,如今我国资产 收益率持续降低,而消费信贷的利率显著高于一般资产收益率, 高储蓄者并无借贷消费的经济动机。所以,消费金融面临的客户 群体仍是储蓄率较低的人群,消费能力持续开发的基础较弱。
4.消费金融发展要守住三条底线
国际金融危机后,一个重要的经验教训就是金融的发展一定要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中心。就消费金融而言,其发展则应以服务消费者为中心,通过消费金融机构信用转换和期限转换的功能,在有效的风险管理下,将不同性质和期限的资金合理配置到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上,最终实现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增长。为实现这一目标,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要守住三个底线。
一是消费金融的发展不能增加宏观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一方面,要防止通胀出现剧烈波动。在人民币贬值和房价上涨的双重挤压下,市场似乎出现了人民币对内和对外同时贬值的一致性预期,部分居民通过借贷对冲财富损失的风险。对于消费信贷,则形成“借贷消费——物价的上涨——加大对内贬值的预期——更多借贷消费”的正反馈链条,增加导致物价出现大幅波动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要防止消费增长对资产泡沫的依赖。房地产等低流动性资产价格上涨会导致居民的财富预期上升,消费贷正好为刺激当期消费提供便利条件和工具,通过信用转换,将居民的账面财富增长转化为真实的消费能力,特别是面临当期流动性不足的部分居民有动力通过消费金融实现期限转化的目的。但是,一旦出现资产价格下跌,将引发剧烈的消费收缩,加之其中类似于金融加速器的杠杆效应,存在引发信用紧缩甚至经济危机的风险。
二是消费金融的发展不能以牺牲金融弱势群体利益为代价。由于传统金融对低收入群体服务的不足,消费金融的客户下沉已然打上普惠金融的旗号占据了道德高地,拒绝或限制低收入人群获得信贷服务的权利将会饱受指责,目前限制银行机构向无收入能力大学生发放信用卡的规定也是备受争议。但是,正在被消费金融开发的客户群体正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弱势群体,一些贷款机构将客户下沉至大学生和低收入青年群体,主要利用了他们对消费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利率认识不深刻的弱点,一方面,通过手续费掩饰分期贷款高息复利的性质,在手续费中对已清偿本金继续收息的隐蔽性极高,另一方面贷款逾期后不及时提示,频繁制造高额违约金,部分学生因此背负高额的债务负担。加之一些机构通过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已发生多起导致家庭贫困,甚至痛失亲人的惨剧。因此,消费金融对客户的过度开发可能对金融弱势群体带来实质性损害。
三是消费金融的发展不能透支低收入群体消费增长的潜力。实际上,消费金融可进一步开发的客户主要是低收入群体,无非是促进消费者把未来的消费提前,且以较高的利率贴现,这无疑会损耗低收入群体当期就为数不多的储蓄,造成其资本积累减少而失去向上发展的潜力。另一方面,当年地方政府举债大搞基建,尚需如今中央政府出面推进债务置换,减轻债务负担,那么应如何帮助在缺乏个人破产法律保护下的低收入者应对高企的债务压力?如何给予违约客户获得重新信贷服务的机会?
5.不容忽视的监管挑战
一是风险资本过度涌入透支消费金融发展潜力。近年来P2P 的野蛮发展和多发的诈骗案件使其声誉受到严重损害,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收紧使P2P有着迫切转型的需求,而消费金融正式这些资本和公司的下一站选择。然而,这些机构的盈利方式重点不在消费金融业务本身,一些机构把消费金融当做一个新的噱头,通过各种“新词儿”包装和业绩迎合,抬高估值并吸引股权投资套现。盈利模式的不同将导致这部分机构对短期业绩的关注超过长期稳定的发展,风险偏好较高,并存在粉饰业绩掩盖风险的可能。从我国分业监管的角度看,大有刷着银行业领域的业绩,赚着资本市场利润的意味,容易引发消费金融市场的短期过快增长,不利于消费金融行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二是消费金融可能成为跨区经营的套利工具。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银行机构仍受到区域经营范围的限制,依托互联网平台技术的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的突破也较为有限。但是,消费金融没有明确的地域概念,实质上是一种全国性的信贷资产业务。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个人存款,同业拆入资金也有不得高于资本净额100%的上限,那么其资金来源显然只有股东存款(借款)和资产证券化业务。调研显示,目前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普遍为5~7倍,其杠杆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存款,既有低成本的优势,更重要的是,实现了股东银行机构区域性负债与全国性资产的匹配,至少在个人业务领域实现了跨区域经营。虽然对银行业区域经营的限制存在一些争议,但上述方式至少存在“监管套利”的风险。
三是消费金融领域的监管政策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促进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成型,但监管体系尚不全面,有进一步完善空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仅针对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对从事消费金融业务却持有小额贷款牌照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并不适用,缺乏对消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和监测的顶层制度规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然而,在我国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体制下,向功能性监管转变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现阶段持有小贷牌照的机构不论是否从事以消费为目的的个人信贷业务,其监管权仍在地方政府(金融办),缺乏全国范围的数据统计和风险监测,其风险却能呈现跨区特征,地方监管机构缺乏足够的协调和处置能力。
四是消费金融信贷风险监测体系亟待建立和加强。依托互联网电商平台的蚂蚁花呗和京东白条,其信用创造能力不可忽视, 虽然它没有吸收个人存款,但是平台上各个商户和个人消费者的沉淀资金就是存款另一种形态。如果其授信额度仅在平台内购物,其建立的内生信用系统对宏观经济影响不大,但是随着对个人非特定用途授信业务的开展,其是否在宏观层面形成类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值得探讨,虽然缺乏数据统计,但至少在逻辑上是这种信用创造能力是不应被忽视的,可能导致一定规模的资金游离于现有货币政策和监管体系之外。
五是社会征信系统的有效性面临挑战。目前国内有可用于征信的信贷记录的个人仅有不足四亿人,其中多数人的征信记录还较为单薄,不能形成具有参考价值的个人信用图景。另一方面, 现在征信体系的有效性建立在结果导向的基础上,大量审批流程过于简单、贷款规模和价格超过借款人实际偿还能力的机构在市场涌现,将导致对信用缺乏充分认识的个体获得超越其偿还能力的贷款,违约行为将大大增加,将严重影响正常发展状态下征信记录的形成,不仅影响个体信誉,更将对整个社会的征信情况的带来不良的偏差。(完)
文章来源:《银行家》2016年11月11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本篇编辑: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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