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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2016年11月12日  18:43:00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164人次
网友提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司法考试中的观点既有形成权的性质又有请求权性质。但是请求权权能是怎么体现的呢?百科上说: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间的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得请求受益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可是我认为一旦合同撤销之后不是自动产生返还财产的效果吗?还用请求什么呀?合同法54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不就是典型的形成权吗,不就是一旦撤销就相互返还财产吗?还用请求吗?虽然作为司法考试仅记个结论就可以了,在实际生活中这个问题也没太多意义,但是我还是希望有高手帮我解答一下。

专家回答:

1、首先解释这个问题“ 请求权权能是怎么体现的呢?可是我认为一旦合同撤销之后不是自动产生返还财产的效果吗?还用请求什么呀?”
请求权就是财产要回来后,是归于债务人所有的,而不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直接拿过来,获得其所有权。债权人的这个撤销权,是个代位行使,他代位(其债务人)行使的,基于维持正常的交易安全,故要走司法程序,此撤销权要经过法院判决才能行使,所以即使合同撤销该财产是归于债务人的,不是直接归于该形成撤销权的债权人的。
2、实际生活中,这个债权人行使这个的撤销权的积极性确实不高 ,因为即使其行使了,被撤销的交易(或赠与)行为所保全下来的财产是用于偿还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如该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因为债权的平等性,要平等清偿的。其他债权人会搭便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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