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司法考试中的观点既有形成权的性质又有请求权性质。但是请求权权能是怎么体现的呢?百科上说: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间的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得请求受益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可是我认为一旦合同撤销之后不是自动产生返还财产的效果吗?还用请求什么呀?合同法54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不就是典型的形成权吗,不就是一旦撤销就相互返还财产吗?还用请求吗?虽然作为司法考试仅记个结论就可以了,在实际生活中这个问题也没太多意义,但是我还是希望有高手帮我解答一下。
专家回答:1、首先解释这个问题“ 请求权权能是怎么体现的呢?可是我认为一旦合同撤销之后不是自动产生返还财产的效果吗?还用请求什么呀?”
请求权就是财产要回来后,是归于债务人所有的,而不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直接拿过来,获得其所有权。债权人的这个撤销权,是个代位行使,他代位(其债务人)行使的,基于维持正常的交易安全,故要走司法程序,此撤销权要经过法院判决才能行使,所以即使合同撤销该财产是归于债务人的,不是直接归于该形成撤销权的债权人的。
2、实际生活中,这个债权人行使这个的撤销权的积极性确实不高 ,因为即使其行使了,被撤销的交易(或赠与)行为所保全下来的财产是用于偿还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如该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因为债权的平等性,要平等清偿的。其他债权人会搭便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