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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关于撤销权的概念疑惑中

2016年11月13日  14:21:03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208人次
网友提问:债权人关于撤销权的概念疑惑中

《合同法》74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侵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里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指的是受让人明知以这种不合理的低价得到这个财产的话会对债务人造成侵害,还是仅知道这个财产的获得是明显以明显低于市场价。 我认为是第一种。但是在做题目的时候,就不禁让我困惑了。题目如下: A借B银行钱开厂,结果赔本,在到款期限到来时,B催款,A表示砸锅卖铁也会还的。后A拍卖家中财物,有一面包车,正好A的好友C想买一面包车,为送人情,A以3000元卖给C,而面包车的正常市场价为2万元,B银行得知A以低价卖给C面包车,要求重新拍卖。问B是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A对C买卖面包车的合同?为何? 我觉得是要看C知不知道A欠B钱,且以此种价格购得此车会不利于对B债权的行使。要是是明知的,B有权撤销。若C不知道,则B无权撤销。 但是参考答案是有权。原因就是那条法规。 我不知道是我对这个题目本身的理解错误(因为我实在看不出C一定知道A欠B钱,且这么做会对B造成损害。题目中夜没有完全写清楚),还是我对这个发条的理解错误呢?

专家回答:

很遗憾的告诉你,是你理解错了,应该是根据“明显低于市场价”来判断,在实践中是低于70%为标准来判断明显的问题

你得想,要是是“明知以这种不合理的低价得到这个财产的话会对债务人造成侵害”的话,就是明显的立法漏洞了,因为谁也不能认定第三人的主观心态,那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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