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三本中关于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题,三本中写到,“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但是,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得在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这句话怎么理解,法律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所以我现在又点昏了,望高人指教,谢谢!
专家回答:举个例子吧,A是债权人,B欠A100元,C欠B100元,同时C又欠A100元。
第一种情况:B欠A100元,但是A并没有交付货物给B,所以B有对A的抗辩权,此时B怠于行使自己对C的债权时,A可以代为行使该权利,但是C可以以B所有的抗辩权对抗A.
第二种情况:B欠A100元,C也欠A100元,但是B没有抗辩权,而A由于没有向C交付货物,所以C有对A的抗辩权。所以,当B怠于行使自己对C的债权时,A可以代为行使,但是C不能以自己对A有抗辩权来对抗此项代位权。
对,应该是这样理解,就是不能吧两个债权混同了,A代位行使B的债权,说到底还是B与C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把他和A与C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相混。所以C可以主张自己对B的抗辩,也可以主张B对A的抗辩,唯独不能主张自己对A的抗辩。同理,可以类推出也不可以自己与A之间的债权请求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