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的抵押人甲转让已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的汽车给乙,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但甲并未通知抵押权人丙,并告知乙(乙不知情)。,则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为什么?解析是说《物权法》191条第一款规定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无法适用善意取得。但是我想问:不是说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人吗?
专家回答:因为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础是解决无权处分情况下的物权归属问题的,但是上述情况中,甲是汽车的所有人,也就是说甲是有权处分人,而不是无权处分人。所以,此种情况下,乙不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汽车所有权。
在该题中,乙是可以取得汽车的所有权的。理由和你说的一样:虽然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话,可能会发生抵押合同双方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同时也不利于物的流转。
综上,乙是可以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但是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依据不是善意取得制度,而是正常的物权移转。这也是符合物权公示公信制度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