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炒股学习网 >> 理财问答 >> 股票问答 >> 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第三人是否有效?

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第三人是否有效?

2016年11月15日  16:52:52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183人次
网友提问: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第三人是否有效?

2010年4月,孙某在单位工作时被机器扎伤手臂,送往医院治疗,在住院疗伤期间,孙某向医院先行支付16000元。孙某病愈出院结算时,尚欠医院医疗费17000元。经医院代表院长李某同意,孙某向医院出具了欠条。2011年初,孙某就工伤与所在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单位承担孙某欠医院的医疗费,但孙某并未征得医院的同意就草率的转移了债务。之后,医院多次向孙某讨要医疗费,孙某均以“自己已与单位签订了协议,医疗费有单位偿还”为由,一再推托不还。问:孙某的债务转让是否有效?医院应通过什么方式索要医疗费,如何维护其合法利益,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家回答:

1.转让无效。
2.医院可以先和社会保险部门咨询后通过工伤保险合法程序索要医药费。
3.法律依据: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评论专区
   本站有缓存,一般1小时内能看到您的评论
官网微信公众号
168炒股学习网微信
郑重声明:168炒股学习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股票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本股票学习网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含有广告标志的信息皆是广告,本站不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日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168炒股学习网,专注为中小股民提供炒股入门知识,股票入门基础知识,股票学习教程,技术指标,炒股技巧等股票知识服务,专注做专业的股票学习网站!
版权所有:168炒股学习网, www.168chaogu.com   粤ICP备14098693号   广告合作QQ:765565686,邮箱:76556568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