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公司合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间内要求清偿的,就得不到清偿了吗?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在作出合并决议之后的30日之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之内要求清偿。但债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清偿要求的,是否不能获得清偿呢?
专家回答:《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致使规定合并前应当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不是说债权人如果在此期限不要求就债权灭失。
只要债权合法在诉讼时效内仍可以要求合并后的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