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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

2016年9月29日  8:59:33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256人次
网友提问: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可适用六个月的规定,超过该期限你就不用再承担担保责任。

专家回答: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它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它是一种除斥期间。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那么该权利就自动消灭了。因此保证人也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也就是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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