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物权法中担保债权人的义务指的是什么?要详细的...
专家回答: 1.概述
(1)担保债权人的义务的概念。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亦可称为主债权人的义务或担保权人的义务,它是指当担保人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14]负有积极行为和监督的义务。债权人对此义务的违反,在影响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将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不得因为其债权由于附有担保,而对债务人所为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行为无动于衷。当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采取转移财产、不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违规使用借贷资金等不正当行为而丧失履约能力时,不采取制止措施而坐等担保权的实现,担保人在该债务范围内可以免除担保义务。
(2)担保债权人的义务的性质。担保债权人的义务,应是一种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或称间接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15]在债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构成了有着共同目的而应相互协助的一种协同体。[16]基于这种协同体,债权人依诚信原则负有协助义务、附随义务、减损义务等。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体现为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债权人对此义务的违反并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权利人也不得请求履行,其结果也仅仅是其担保利益的丧失。
(3)担保债权人的义务的特征。第一,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为合同义务。它存在于债权人与担保人的担保关系中。担保关系既是一种物权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又是一种债权关系。它是仅发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义务,是担保中债权关系的体现。因此,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为合同义务。第二,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为法定义务。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超出了主合同约定的范围,从而超出了担保关系的信赖与预期,当事人无法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的这种义务贯穿于担保权行使的全过程,体现着诚信原则的要求,当然地应适用于担保关系,而不问双方有无约定。第三,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不具有可诉性。担保人不得因债权人违反此义务而独立为诉讼上的请求。担保人仅有在债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时才得为主张,要求债权人承担因其义务违反所遭受的损失。
3.实证
(1)《担保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是《担保法》对债权人课以义务的一个法律上的例证。在主合同中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从担保合同关系的角度来看,就是债权人对担保人应负的积极行使权利的义务的违反。这种义务的后果就是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其属于一种不真正义务。
(2)当债务人采取转移或隐蔽财产的方式,致使其丧失偿债能力。进一步而言,当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债权人时,其债权亦因此种行为而不能实现;当
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规定使用其借贷资金,导致其丧失偿债能力。债权人明知此行为而不予以制止时,这些行为的存在和后果,虽然在直接意义上并没有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影响,但是这种权利的不受损含有权利享有的非善意因素。无论从法的衡平意义上还是从法的经济意义上,放任或忽视此行为都会带来负面的效应。而现行法中的权利义务体系却无法有效地解决此问题,对债权人课以一定的法律义务更显得水到渠成。